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