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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