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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