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