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