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