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