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