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