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