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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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