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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