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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