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