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