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