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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