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