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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