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