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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