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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