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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