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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