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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