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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