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