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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