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