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