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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