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