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