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侵权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