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五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约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约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