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有前款所列情形,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及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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