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涉外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报告,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