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