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