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专利的;
(二)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
(三)其他违反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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