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的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把专利的创造、运用作为对各类企业评奖、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依据之一。
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把专利的创造、运用作为对各类企业评奖、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