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告。
市专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