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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