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