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3-31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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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第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 第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 第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 第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其中的一次会议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 第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 第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 第十四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 第十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代表人数较多的,可... 第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第十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 第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和单... 第二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召开...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在... 第三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最多不...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督促宪法...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支持村民委...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主席团确认当选资... 第四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宣传法律和法规,宣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和反...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应当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联系本级...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逮捕以及被采取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第五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