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席或者副主席书面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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