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应当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