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逮捕以及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报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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