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本级财政应当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履职补助。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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