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