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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